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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费
  •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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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号令:国办发〔2010〕54号
法条内容: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号令:京政办发〔2011〕13号
法条内容: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所需费用。
3、[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民福发〔2011〕173号
法条内容: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本市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600元、本市社会散局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民福发〔2016〕430号
法条内容:一、生活费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未成年人: (一)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 (二)父母双方存在死亡、失踪、残疾(包括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刑期或强制隔离期限须在一年及以上)等任一种情形的儿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需由所在地村〔居〕民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核实意见予以确认)的儿童(以下统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的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重病儿童”); (四)城乡低保家庭中,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的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残疾儿童”)。 二、生活费发放标准 (一)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营养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生活用品费、基本教育费、娱乐费、基本医疗费、基本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水电气暖费用,不包括特殊饮食费、参保参合费、门诊费、住院和大病医疗费、护理费、家庭寄养经费及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 (二)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对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相关生活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的儿童,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5、[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发布号令:京民福发〔2016〕228号
法条内容:(一)完善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 1.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营养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生活用品费、基本教育费、娱乐费、基本医疗费、基本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水电气暖费用,不包括特殊饮食费、参保参合费、门诊费、住院和大病医疗费、护理费、家庭寄养经费及福利机构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等。 2.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发放生活费。 3.对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或其它相关生活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建立困境儿童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以上各类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由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服务对象:自然人
实施机关: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
实施主体: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
权限划分:
区街权限划分:街道初审、区级终审
市区权限划分:市级管理、区级审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63258305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丰台区蒲安东里9号楼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105民政科
预约办理:电话预约
预约电话:67604357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丰台区蒲安东里9号楼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105民政科
所在窗口:丰台区蒲安东里9号楼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105民政科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63258305
投诉电话:63258305
通办范围:无
办理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1、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2)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3)父母服刑在押的或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交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 (4)父母残疾的: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父母因长期失联、事实弃养等其他情形不再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提交家庭所在地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书面材料;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书面确认意见
4、实际监护人非儿童父母的提供:监护资格证明(委托监护协议和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以及有关组织书面指定监护证明材料等)(原件,复印件)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有效。
办理流程:申请[街乡级] → 补正[街乡级] → 受理[街乡级] → 审查[街乡级] → 上报[街乡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北京西站南路168号702室丰台区民政局福利办 电话查询:63258305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儿童福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