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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铁匠营街道工委、办事处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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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有关重大事项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含调研员、副调研员)。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3、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要求
(一)报告人报告重大事项时,需填写《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由组织部门提供)。
(二)领导干部发生报告内容第1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五)对报告的内容,审签人及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经研究后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七)街道纪工委、监察科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抓好执行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