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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
  •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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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条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司法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2、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3、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咨询,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告知补正内容。
4、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
5、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司法所、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地点 :定安东里16号楼旁平房
联系电话 :67668431(司法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