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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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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受理条件:
 1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2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也可申请办理。
3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办理材料
1提供参保人的户口本本原件
2提供参保人户口本首页复印件一份,本人页复印件两份。婴幼儿提交本人页复印件三份。
3提供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提交参保第二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婴幼儿无需提交
5参保人以自己姓名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活期储蓄存折、借记卡或者北京银行借记卡,三选其一即可
6提交所办理存折或者借记卡的复印件一份
7提供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一张,需相纸冲洗,服装要与白底颜色分明
8父母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婴幼儿,需提交出生证明以及父母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出生证明复印件两份,工作居住证之个人信息页、家庭住址页以及家庭成员随迁页复印两份
9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打印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医保生效法定期限 即办(每年9月至11月集中办理)

承诺期限 即办(每年9月至11月集中办理)

办理部门 社保所

办理地点 定安东里甲11号
联系电话 6766535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