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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药费报销
  •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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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58号)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4、《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5、《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
6、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1]342号)
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

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医疗补助金,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失业人员患病就医的医疗费,需先由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失业人员预支或预付医疗费。
二、失业人员须持指定医院的医药处方、医疗费单据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急诊就医的还须持有关急诊证明),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的医疗费,在次月申领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终止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次月10日前申领。因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底。
四、失业人员不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请医疗补助金的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后发生的医疗费,不给予医疗补助。

办理提供的材料:

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须抟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社保卡;2、收费票据;3、处方底方;4、检查、治疗费用明细;5、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6、按相关规定提交有其它材料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办理、上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个月

承诺期限 每月10-15日申领,次月发放

办理部门 社保所
办理地点 定安东里甲11号
联系电话 67604970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