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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铁匠营街道作风建设奖惩实施办法
  •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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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作风建设,根据《丰台区开展“庸懒散”等“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区纪委工作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奖励惩处的范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非编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奖励惩处的原则是:
(一)奖惩分明、奖优罚劣;
(二)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格落实,注重时效。
第四条  本奖惩办法适用于在作风建设中被区纪委监察局和街道通报表扬、批评以及被街道约谈的工作人员:
(一)被区纪委监察局和街道通报表扬的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该季度考核记满分,年度考核适当加分;机关非编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干部,由街道监察科书面通知相关科室或社区,年终评先评优视情加分;机关非编工作人员受到区纪委监察局表扬的,给予所在科室负责人该季度考核加10分奖励(最高到100分)。
(二)被区纪委监察局通报批评的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该季度考核扣40分,年终取消评优资格;机关非编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干部,在所在科室或社区作检查,年终取消各类奖励;机关非编工作人员被区纪委监察局通报批评的,其所在科室负责人该季度考核扣10分。
(三)被街道通报批评的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该季度考核扣30分,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年终取消评优资格;机关非编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干部,由街道监察科进行约谈,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年终取消各类奖励。
(四)按照《东铁匠营街道约谈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被约谈人视其情节轻重以及整改情况,将约谈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并作为干部任免的依据。两次被约谈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记入干部任用考查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东铁匠营街道纪工委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